重要公告: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第32條之1條條文、增訂第48條之2條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自114年1月1日起, 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開立的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請營業人務必檢視開立電子發票確保能及時、正確傳輸資料,避免因未依規定上傳而遭罰款。(第32條之1條條文、增訂第48條之2條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請各營業人務必注意以下重點,確保符合法規規定:

修正重點

加值中心提醒

為避免違反相關規定,籲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並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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