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第32條之1條條文、增訂第48條之2條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自114年1月1日起, 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開立的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請營業人務必檢視開立電子發票確保能及時、正確傳輸資料,避免因未依規定上傳而遭罰款。(第32條之1條條文、增訂第48條之2條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請各營業人務必注意以下重點,確保符合法規規定:
修正重點
-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及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確保買受人可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 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加值中心提醒
為避免違反相關規定,籲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並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以免受罰。
- 務必於規定期限內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
- 確認使用平台存證之電子發票內容完整正確,避免影響買受人權益。
- 如有任何疑問或需技術支援,請聯繫我們的客服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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